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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
- 2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 3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
- 4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 5军人因履行职责享有的特定权益、承担的特定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