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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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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个月。
(A)1、1
(B)2、2
(C)3、3
(D)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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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 )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3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
4
降级、撤职处分的影响期为18个月。
5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坚持();坚持(),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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