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除外。
(A)三分之一
(B)五分之三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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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分别有债权人乙丙丁。丁为了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许诺甲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丁后,为其办理出国手续。甲便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因乙丙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21998年9月5日甲向乙借款1千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9月8日将一头受孕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哪些正确()
- 3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优先受偿。
- 4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5关于质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6【《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