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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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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除外。
(A)三分之一
(B)五分之三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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