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首页->民法典物权编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除外。

(A)三分之一

(B)五分之三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参考答案
继续答题:下一题
微考学堂微考学社

更多民法典物权编试题

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