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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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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为准。
(A)不动产权属证书
(B)不动产登记簿
(C)开发商出具的证明
(D)房管局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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