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以出让方式获得某市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经开发建成商品房后,2019年7月1日将该宗房屋一并转让给大洋公司,大洋公司将其作为职工住宅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李某于2020年1月1日搬入新居,此时李某对该土地的使用年限为()。
(A)40年
(B)70年
(C)35年6个月
(D)36年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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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判断: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 2关于物权的善意取得,下列说法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有:()
- 3国家出资的企业,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 4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承包方对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该权利包括:()
- 5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 )的根据。
- 6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 )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分值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