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发出后,供应商质疑中标人客观评分项不应得分,向财政局报告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客观评分进行复核,确定客观评分错误,专家重新修改评分后,推荐了另一中标候选人,请问程序合法吗?
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的,则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因此,需要根据是否符合重新评审情形来判断程序是否合法。继续答题:下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