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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结束一位专家带走澄清函的复印件,这种行为合规吗?

答:不合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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