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是现场通知还是等评标结束公告?
答: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因“未实质性响应”认定投标无效需要公告或通知供应商本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要求,在公告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是因“未实质性响应”导致投标文件被认定是“符合性审查”的一种结果,而不是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结果没有明确被列入应当依法公告或者直接向相关供应商披露的信息范围。当然,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实现阳光采购,是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方向。目前,一些地方在评标结果公开方面已经走在了法规的前面,对于所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投标无效原因等,也通过中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或者书面通知相关供应商。继续答题:下一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