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化妆品注册备案业务试题
-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连续停产( )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当进行全面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自查和整改情况应当在恢复生产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2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
- 3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 )等进行命名。
- 4备案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
- 5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档案至少保存( )年。
- 6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出厂的化妆品留样并记录。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