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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进人员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工勤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或拟任六级职员及其以上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可放宽到50周岁。因工作特殊需要,单位紧缺急需人才,经州(市)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 2除特殊岗位外,招聘单位不得要求应聘人员出具与招聘岗位无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 3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给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核发准考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报名。
- 4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州(市)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 5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 6事业单位在编制和核准的岗位总量内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适用《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