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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2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4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6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