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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2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3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4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5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6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