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会员公司可以为了双方共同利益并促进合法商业目的提供财务支持或非财务支持给医疗卫生组织, 如推广会员公司的形象、品牌或产品。提供此类赞助须遵循以下规定:
(A)赞助应基于公开的商业邀请函/招商函
(B)会员公司获得直接的利益(如冠名授权、会员权利、广告权利等) 并在支持文件中明示。此支持的回报须与市场公允价值相符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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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家咨询会议是非推广性质的活动,其目的是对以下领域所涉及的一系列特定的问题向医疗卫生专业领域的KOLs 寻求建议或独特的见解:
- 2在RDPAC 准则中: “医学互动交流”或“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是指会员公司向医疗机构、专业学会及协会或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从其获得或与之交流医学和/或科学信息的活动。
- 37.1.3 适当的地点/住宿
- 4药品信息推广应与中国药品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信息相一致。在遵守药品信息推广应与中国药品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信息相一致的要求同时,中国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应及时获得在世界其他国家传播的药品信息。
- 5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日程、条幅、海报或其他方式明示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披露。
- 6在RDPAC 准则中: “会员公司”指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或组建、在中国境内有实质性投资或经营性投资并成为RDPAC 会员公司的研发类制药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由前述中国境外研发类制药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