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药品推广者可在国际科学大会或座谈会上通过展台或直接分发给参会者的方式推广某个/些尚未在会议所在国获得上市许可、或虽获得上市许可但许可的内容和条件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的药品,但还须同时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A)会议所在国法律允许进行此种推广活动
(B)会议本身应当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科学会议,大多数讲者和参会者应来自会议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C)尚未在会议所在国注册的药品推广材料(不包括本准则第7.6.2 中的推广辅助用品)应包含该药品已在哪些国家获得上市许可的适当说明,同时清楚声明该药品尚未在会议所在国获得上市许可
(D)如药品推广材料中包含在会议所在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批准的药品处方信息(适应症、警告等),则推广材料应清楚声明该药品在全球各国所获得的上市许可的内容和条件有所不同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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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日程、条幅、海报或其他方式明示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披露。
- 2专家咨询会议的KOL参会者人数, 应确保能够对既定会议目标进行充分和高质量的讨论, 并避免因参会者过多而导致部分参会者的有效参与度过低。专家咨询会议的讨论环节应至少占会议时长的一半以上。
- 3RDPAC 鼓励会员公司间的竞争并且不限制或规范向消费者供应药品的商业交易条款。
- 4会员公司在其药品获得中国药品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市(生产或进口) 许可之前,不得从事为在中国上市使用该药品而进行的推广活动。
- 5电子版推广材料应遵守与印刷形式推广材料相同的各项要求。就与药品有关的网页而言:
- 6可提供的附属于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招待应限于:(1) 场地和住宿,(2) 交通,(3) 餐饮和小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