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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学互动交流项目举办的地点应适当且以有助于实现其科学、教育及会议本身的目的为宗旨。会员公司应避免选择名胜或铺张奢侈的地点举办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在选择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适当地点时还应遵守本准则第7 条及IFPMA 赞助指南相关原则和要求。
- 2对两种不同药品的比较式表述仅可针对有对应性和可比性的内容进行,且应加以充分的实证。在可以进行比较式表述的情况下,比较式表述应不引起误解。
- 3演示材料的审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会员公司可以审阅讲者将使用的演示材料:
- 4会员公司仅可出于满足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未获满足的医学、科学或产品知识需求之目的,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加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提供支持,提供支持应满足以下条件:
- 5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日程、条幅、海报或其他方式明示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披露。
- 6会员公司不应在任何推广活动中组织“幸运抽奖”类的活动,或在第三方组织的抽奖活动中为奖品支付费用;但可以在药品推广活动现场进行的有奖问答或竞猜活动中提供RDPAC 准则规定的推广辅助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