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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作为一项总体性原则, 对于一个医学互动交流项目,一家会员公司所提供的赞助金额在项目总赞助金额中的比例越高,则其对该项目的合规管控责任就越高,该会员公司相应地应考虑使用更接近于适用于独家赞助项目的标准对该项目开展合规管控,特别是当该会员公司对于某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赞助金额达到项目总赞助金额的50% 或以上时。
- 2对参会者的要求会员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参会者应仅限为对于了解会员公司药物的有关收益、风险和适当使用及相关疾病状态有独立的、真实的学习需求的人群。
- 3会员公司仅可出于以下目的组织讲者项目: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提供真实的产品、医学或科学知识, 且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对于上述知识有客观和合理的学习需要,以提高他们的医学知识或疾病治疗能力。会员公司不得以任何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目的组织讲者项目,无论这种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目的是全部还是部分的目的,例如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演讲者创造获得报酬的机会或不正当影响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的医疗判断。
- 4药品推广者可在国际科学大会或座谈会上通过展台或直接分发给参会者的方式推广某个/些尚未在会议所在国获得上市许可、或虽获得上市许可但许可的内容和条件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的药品,但还须同时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 5会员公司可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帮助其或其患者学习疾病及其治疗手段的信息或教育物品,前提是这类物品主要用于教育目的且不具有额外价值。
- 6药品推广信息应能通过对已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或科学证据的引用而得到证实。当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要求提供上述实证资料时,推广者应向其提供。会员公司应客观对待要求获取有关药品信息的善意请求,并应根据不同查询者的具体情况提供适当的药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