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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推广辅助用品是指用于药品推广的非现金价值物品(不包括第5 条和第6 条中的推广资料)。禁止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用于处方药推广的推广辅助用品。在会员公司自办会议或第三方会议中,在满足“最小价值”及“最少数量”的前提下可以提供仅带有会员公司标识的笔和记事本。禁止提供的推广辅助用品包括便利贴、鼠标垫、日历等。
- 2可提供的附属于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招待应限于:(1) 场地和住宿,(2) 交通,(3) 餐饮和小食。
- 3RDPAC 准则适用于RDPAC 会员公司。非RDPAC 会员的制药公司不在RDPAC 准则的规治范围之内。RDPAC 鼓励非会员公司和其他需要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推广药品或服务、或需要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医疗卫生组织、患者组织和患者开展互动交流活动的组织都能遵守与RDPAC 准则所规定药品推广及相关互动交流道德标准相类似的道德行为标准。
- 4作为一项总体性原则, 对于一个医学互动交流项目,一家会员公司所提供的赞助金额在项目总赞助金额中的比例越高,则其对该项目的合规管控责任就越高,该会员公司相应地应考虑使用更接近于适用于独家赞助项目的标准对该项目开展合规管控,特别是当该会员公司对于某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赞助金额达到项目总赞助金额的50% 或以上时。
- 5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类被允许提供的物品,均不得以对某药品的处方、推荐、采购、供应、使用或推广等义务作为条件。
- 6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日程、条幅、海报或其他方式明示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