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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日程、条幅、海报或其他方式明示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披露。
- 2(b) 对所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选择必须完全基于客观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所受教育、医学知识、专业技能、某治疗领域的经验以及技能等等,并且须与所需服务的正当理由直接相关。所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选择必须在服务提供前经过具备相应技能并且独立于销售职能的部门的专业验证,以确保其满足上述客观标准并能实现上述正当理由。
- 3可提供的附属于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招待应限于:(1) 场地和住宿,(2) 交通,(3) 餐饮和小食。
- 4会员公司共同致力于合法前提下通过适当地公开与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学会及协会、以及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逐步提高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透明度,提升监管机构以及公众对会员公司及整个行业的信任度。
- 5医学互动交流项目举办的地点应适当且以有助于实现其科学、教育及会议本身的目的为宗旨。会员公司应避免选择名胜或铺张奢侈的地点举办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在选择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适当地点时还应遵守本准则第7 条及IFPMA 赞助指南相关原则和要求。
- 6在RDPAC 准则中:“医疗卫生组织”指在医疗卫生领域从事任何专业活动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i)医疗机构;(ii)医学协会、医师协会和医院协会;(iii) 行业协会;以及(iv) 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