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RDPAC行业行为准则试题
- 1会员公司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任何人不合理、不必要地重复参加多次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讲者项目。
- 2不适用RDPAC 准则的非推广类信息可包括为回答针对某个药品的具体问题而进行的往来函件及其附随的非推广类信息资料。有关会员公司的非推广类的一般信息(如面向公司投资者及现有的或未来的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财务数据、公司研发项目介绍、及有关影响会员公司及其产品的药事管理最新进展的讨论等,也不适用RDPAC 准则。
- 3会员公司可以为了双方共同利益并促进合法商业目的提供财务支持或非财务支持给医疗卫生组织, 如推广会员公司的形象、品牌或产品。提供此类赞助须遵循以下规定:
- 4本条规定的“中等适度和合理的”应解释为每人每餐不超过人民币300 元。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超出上述用餐标准的,须得到会员公司总经理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批准和认可。
- 5对于医疗卫生组织主办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在特定情况下,独家赞助可能是合理且适当的。会员公司在遵守以下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向此类项目提供独家赞助:
- 6会员公司致力于提高由其参与申办的临床试验的透明度,并意识到使执业医师、患者和其他人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临床试验信息符合公共健康的最大利益。而对此类信息的公布又必须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契约利益,并遵守现行专利法的立法、行政及司法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