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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的信息及教育物品可带有会员公司名称而不可带有产品名称,除非产品名称对于患者正确使用该医用物品而言是必须的。
- 2会员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给医疗卫生组织时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3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使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充分了解相关药品的知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病患,会员公司应该直接把限量样品提供给医疗机构,并使用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样品递送。所有样品均应被清楚标注,以防止其被转卖或以其他方式被滥用。
- 4会员公司可提供财务资助给医疗卫生组织进行独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教育或科学研究等。提供资助的目的是帮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掌握疾病治疗领域和相关干预方法的最准确的医疗信息和观点,这对改善病患服务、提升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诊疗知识,整体提升医疗卫生系统的服务水平极为重要。
- 5对药品获得上市许可之前信息交流的禁止并不妨碍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前提下开展的药品慈善使用项目。会员公司应努力确保有关药品慈善使用项目的信息交流活动不演变为某个未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的推广活动。
- 6会员公司内部应有完整的记录和备案系统,通过合理清晰的分类, 准确地记录有关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涉及的费用、提供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相关利益等。费用类别可包括但不限于捐赠、资助、赞助、会议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明确区分与医疗卫生组织及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互动产生的费用和内部员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