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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有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均须有正当的科学目的。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观察性试验,均不得成为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
- 2会员公司支持医学继续教育还须遵守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 并参考在IFPMA 官网发布/更新的关于医学继续教育的指南说明(https: //www.ifpma.org/resources/publications/)。
- 3推广辅助用品是指用于药品推广的非现金价值物品(不包括第5 条和第6 条中的推广资料)。禁止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用于处方药推广的推广辅助用品。在会员公司自办会议或第三方会议中,在满足“最小价值”及“最少数量”的前提下可以提供仅带有会员公司标识的笔和记事本。禁止提供的推广辅助用品包括便利贴、鼠标垫、日历等。
- 4书籍和订阅的费用必须合理。其他信息或教育物品的价值应当适度。
- 5会员公司只可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赴其本国以外参加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所谓“理由充分”是指:
- 6会员公司应对通过医疗机构提供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样品建立有效的控制和责任机制,包括对样品的分发、交付、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