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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医学互动交流项目举办的地点应适当且以有助于实现其科学、教育及会议本身的目的为宗旨。会员公司应避免选择名胜或铺张奢侈的地点举办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在选择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适当地点时还应遵守本准则第7 条及IFPMA 赞助指南相关原则和要求。
- 2会员公司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或就药品说明书之外的信息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互动交流,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均应由会员公司医学专业人员进行或在医学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 3会员公司应根据中国药品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在其他适当的情况下提供与其在其他国家所提供的信息相同的主要产品信息(如:药品使用禁忌及警示、预防措施、副作用和剂量等)。
- 4· 收集处方信息不属于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付费的合法服务;
- 5会员公司仅可出于满足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未获满足的医学、科学或产品知识需求之目的,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加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提供支持,提供支持应满足以下条件:
- 6有关现金支付与合同的要求不适用于某些由企业独立的市场调研部门所领导的市场调研项目。对于这种市场调研项目应该遵循市场调研行业的行为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