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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药品获得上市许可之前信息交流的禁止并不妨碍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前提下开展的药品慈善使用项目。会员公司应努力确保有关药品慈善使用项目的信息交流活动不演变为某个未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的推广活动。
- 2会员公司可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帮助其或其患者学习疾病及其治疗手段的信息或教育物品,前提是这类物品主要用于教育目的且不具有额外价值。
- 3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日程、条幅、海报或其他方式明示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披露。
- 4会员公司仅可出于以下目的组织讲者项目: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提供真实的产品、医学或科学知识, 且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对于上述知识有客观和合理的学习需要,以提高他们的医学知识或疾病治疗能力。会员公司不得以任何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目的组织讲者项目,无论这种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目的是全部还是部分的目的,例如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演讲者创造获得报酬的机会或不正当影响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的医疗判断。
- 5会员公司支持医学继续教育还须遵守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 并参考在IFPMA 官网发布/更新的关于医学继续教育的指南说明(https: //www.ifpma.org/resources/publications/)。
- 6对医学和科学文献或对个人交流文件的摘录应忠实于原文(法规和规章要求对原文进行改编和修订的除外,在此情况下应清楚显示所作的改编和修订),并准确地注明出处。对文献的摘录不应曲解作者的真实意图或文献所记载的研究工作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