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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员公司可以提供财务资助给医疗卫生组织进行独立的医学教育或科学研究,且须遵守以下规定:
- 2推广信息应当清楚、易理解、准确、客观、公正、和高度完整,足以使受众能就有关药品的治疗价值形成自己的观点。药品推广信息应以对所有相关证据所作的最新评估为依据, 并清楚地记载相关证据事实。推广信息不应通过曲解、夸大、过分强调、忽视、或其他方式误导相对人。推广者应尽最大努力避免使推广信息出现内容上的模糊不清。在给出绝对的和无所不包的论断时应十分谨慎,其必须以充分的论证和实证为基础。一般应避免使用诸如“安全”、“无副作用” 之类的描述性用语,如需使用也须有充分的科学论证。
- 3会员公司可提供财务资助给医疗卫生组织进行独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医学教育或科学研究等。提供资助的目的是帮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掌握疾病治疗领域和相关干预方法的最准确的医疗信息和观点,这对改善病患服务、提升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诊疗知识,整体提升医疗卫生系统的服务水平极为重要。
- 4推广辅助用品是指用于药品推广的非现金价值物品(不包括第5 条和第6 条中的推广资料)。禁止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用于处方药推广的推广辅助用品。在会员公司自办会议或第三方会议中,在满足“最小价值”及“最少数量”的前提下可以提供仅带有会员公司标识的笔和记事本。禁止提供的推广辅助用品包括便利贴、鼠标垫、日历等。
- 5(c) 下列限制特别适用于仅在会员公司提供讲者培训后发生的讲课服务:原则上,当讲者与其他参会人员来自于同一科室时,禁止支付讲课费。
- 6单个医用物品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