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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b) 此外,各会员公司应制定其对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服务费上限。例如向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年度讲课费次数上限、金额上限,以及会员公司服务次数的年度上限等。
- 2会员公司支持医学继续教育还须遵守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 并参考在IFPMA 官网发布/更新的关于医学继续教育的指南说明(https: //www.ifpma.org/resources/publications/)。
- 3会员公司在其药品获得中国药品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市(生产或进口) 许可之前,不得从事为在中国上市使用该药品而进行的推广活动。
- 4会员公司内部应有完整的记录和备案系统,通过合理清晰的分类, 准确地记录有关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涉及的费用、提供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相关利益等。费用类别可包括但不限于捐赠、资助、赞助、会议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明确区分与医疗卫生组织及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互动产生的费用和内部员工费用。
- 5会员公司应依照由国际制药企业协会联盟、欧洲制药企业协会联盟、日本制药企业协会、及美国药品研发与制造商协会共同发布的《通过临床试验注册平台与数据库公开临床试验信息的联合声明(2009)》, 以及《在科学文献中公开临床试验结果的联合声明(2010)》公开临床试验的信息。
- 6即使单个医用物品符合要求, 对医用物品的提供也只能偶尔为之。医用物品可以带有会员公司名称而不可带有产品名称,除非产品名称对于患者正确使用该医用物品而言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