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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两种不同药品的比较式表述仅可针对有对应性和可比性的内容进行,且应加以充分的实证。在可以进行比较式表述的情况下,比较式表述应不引起误解。
- 2在满足“最小价值”及“最少数量”的前提下,会员公司仅可在推广非处方药品时向医疗专业卫生人士提供与其执业工作相关的推广辅助用品。
- 3RDPAC 准则所指的“本国”是指相关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执业的国家。
- 4即使单个医用物品符合要求, 对医用物品的提供也只能偶尔为之。医用物品可以带有会员公司名称而不可带有产品名称,除非产品名称对于患者正确使用该医用物品而言是必须的。
- 5本条规定的“最小价值”应解释为每件物品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 元。
- 6会员公司仅可出于以下目的组织讲者项目: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提供真实的产品、医学或科学知识, 且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对于上述知识有客观和合理的学习需要,以提高他们的医学知识或疾病治疗能力。会员公司不得以任何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目的组织讲者项目,无论这种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目的是全部还是部分的目的,例如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演讲者创造获得报酬的机会或不正当影响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的医疗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