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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员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给医疗卫生组织时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2此外,会员公司在评价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地点或场所的适当性时,或者在决定是否赞助医学会等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时,或者在审查会议官方宣传材料和网站时,应按照IFPMA 赞助指南所提供的标准进行评价。
- 3会员公司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或就药品说明书之外的信息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互动交流,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均应由会员公司医学专业人员进行或在医学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 4值得注意的是,RDPAC 准则适用于所有会员公司的雇员,以及代表会员公司执行工作任务的分包商,如咨询公司或人员、外包的医药代表或公关公司或人员。
- 5会员公司可提供/负担与会议相匹配的交通,但应避免可能造成铺张奢侈公众形象的交通服务。
- 6不适用RDPAC 准则的非推广类信息可包括为回答针对某个药品的具体问题而进行的往来函件及其附随的非推广类信息资料。有关会员公司的非推广类的一般信息(如面向公司投资者及现有的或未来的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财务数据、公司研发项目介绍、及有关影响会员公司及其产品的药事管理最新进展的讨论等,也不适用RDPAC 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