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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参会者的要求会员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参会者应仅限为对于了解会员公司药物的有关收益、风险和适当使用及相关疾病状态有独立的、真实的学习需求的人群。
- 2会员公司支持医学继续教育还须遵守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 并参考在IFPMA 官网发布/更新的关于医学继续教育的指南说明(https: //www.ifpma.org/resources/publications/)。
- 3上述规定不应影响科学界及公众对科学和医学发展动态的充分知情权。它既不限制对药品的科学信息作充分适当的沟通,包括通过专业的科学或大众媒体以及在专业的科学交流会议上公布有关药品的科研结果,也不限制应相关法律、法规、准则或规章的要求或号召向利益相关人士和其他人公开披露药品信息。
- 4作为一项总体性原则, 对于一个医学互动交流项目,一家会员公司所提供的赞助金额在项目总赞助金额中的比例越高,则其对该项目的合规管控责任就越高,该会员公司相应地应考虑使用更接近于适用于独家赞助项目的标准对该项目开展合规管控,特别是当该会员公司对于某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赞助金额达到项目总赞助金额的50% 或以上时。
- 5所有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均须有正当的科学目的。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观察性试验,均不得成为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
- 6对药品获得上市许可之前信息交流的禁止并不妨碍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前提下开展的药品慈善使用项目。会员公司应努力确保有关药品慈善使用项目的信息交流活动不演变为某个未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的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