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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为使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充分了解相关药品的知识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病患,会员公司应该直接把限量样品提供给医疗机构,并使用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样品递送。所有样品均应被清楚标注,以防止其被转卖或以其他方式被滥用。
- 2本条规定的“中等适度和合理的”应解释为每人每餐不超过人民币300 元。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需超出上述用餐标准的,须得到会员公司总经理或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批准和认可。
- 3药品推广者可在国际科学大会或座谈会上通过展台或直接分发给参会者的方式推广某个/些尚未在会议所在国获得上市许可、或虽获得上市许可但许可的内容和条件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的药品,但还须同时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 4单个医用物品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 元。
- 5不适用RDPAC 准则的非推广类信息可包括为回答针对某个药品的具体问题而进行的往来函件及其附随的非推广类信息资料。有关会员公司的非推广类的一般信息(如面向公司投资者及现有的或未来的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财务数据、公司研发项目介绍、及有关影响会员公司及其产品的药事管理最新进展的讨论等,也不适用RDPAC 准则。
- 6RDPAC 鼓励会员公司就违反本准则的行为提出善意投诉。具体的投诉及对投诉的处理程序详见本准则附件三即《投诉及争议解决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