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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b) 对所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选择必须完全基于客观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所受教育、医学知识、专业技能、某治疗领域的经验以及技能等等,并且须与所需服务的正当理由直接相关。所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选择必须在服务提供前经过具备相应技能并且独立于销售职能的部门的专业验证,以确保其满足上述客观标准并能实现上述正当理由。
- 2所有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均须有正当的科学目的。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观察性试验,均不得成为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
- 3会员公司共同致力于合法前提下通过适当地公开与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学会及协会、以及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逐步提高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透明度,提升监管机构以及公众对会员公司及整个行业的信任度。
- 4合同、报酬、及审核 – 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会者应签署相关服务协议,支付的报酬必须合理。
- 5本条规定的“最小价值”应解释为每件物品的价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 元。
- 6(c) 下列限制特别适用于仅在会员公司提供讲者培训后发生的讲课服务:原则上,当讲者与其他参会人员来自于同一科室时,禁止支付讲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