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RDPAC行业行为准则试题
- 1所有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均须有正当的科学目的。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观察性试验,均不得成为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
- 2RDPAC 鼓励会员公司就违反本准则的行为提出善意投诉。具体的投诉及对投诉的处理程序详见本准则附件三即《投诉及争议解决规程》。
- 3会员公司应根据中国药品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在其他适当的情况下提供与其在其他国家所提供的信息相同的主要产品信息(如:药品使用禁忌及警示、预防措施、副作用和剂量等)。
- 4RDPAC 准则适用于RDPAC 会员公司。非RDPAC 会员的制药公司不在RDPAC 准则的规治范围之内。RDPAC 鼓励非会员公司和其他需要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推广药品或服务、或需要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医疗卫生组织、患者组织和患者开展互动交流活动的组织都能遵守与RDPAC 准则所规定药品推广及相关互动交流道德标准相类似的道德行为标准。
- 5临床评估、药品上市后监测、药品临床反应、及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后的评估等(以下统称“临床研究”)均须以科学和教育为目的,而不得作为一种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当前述临床研究需要以样本量来计算统计学的把握度时,应以实现临床研究的目标为宗旨对样本量做适度的规划,使其不过度超出恰当的统计学把握度、且系基于主要终点指标计算出的样本量。会员公司为此类临床研究而支付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报酬应当是合理的,且应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付出的劳务成正比。
- 6值得注意的是,RDPAC 准则适用于所有会员公司的雇员,以及代表会员公司执行工作任务的分包商,如咨询公司或人员、外包的医药代表或公关公司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