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RDPAC行业行为准则试题
- 1所有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均须有正当的科学目的。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观察性试验,均不得成为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
- 2对于由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无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推广,均应在合法前提下通过日程、条幅、海报或其他方式明示由某会员公司组织或赞助。会员公司不得对其学术活动作任何形式的隐藏或掩饰。如果会员公司赞助第三方组织的医学互动交流项目,则需在主办方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上述披露。
- 3会员公司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士开展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目的是造福患者和提高医疗水平。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重点应集中在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传达药品信息、提供科学及教育方面的资讯、以及支持医学研究和教育。
- 4会员公司致力于提高由其参与申办的临床试验的透明度,并意识到使执业医师、患者和其他人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临床试验信息符合公共健康的最大利益。而对此类信息的公布又必须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契约利益,并遵守现行专利法的立法、行政及司法理论与实践。
- 5会员公司在对上述服务作安排时,须确保其安排满足以下条件:
- 6会员公司内部应有完整的记录和备案系统,通过合理清晰的分类, 准确地记录有关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涉及的费用、提供给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相关利益等。费用类别可包括但不限于捐赠、资助、赞助、会议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明确区分与医疗卫生组织及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互动产生的费用和内部员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