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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员公司在药品获得上市许可前,或就药品说明书之外的信息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互动交流,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均应由会员公司医学专业人员进行或在医学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 2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类被允许提供的物品,均不得以对某药品的处方、推荐、采购、供应、使用或推广等义务作为条件。
- 3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开展须以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的知情同意为前提。尤其针对电子邮件推送、社交媒体等线上互动活动,应确保获得相关的知情同意并授权后,再开展相关活动。
- 4会员公司只可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赴其本国以外参加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所谓“理由充分”是指:
- 5药品信息推广应与中国药品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信息相一致。在遵守药品信息推广应与中国药品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信息相一致的要求同时,中国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应及时获得在世界其他国家传播的药品信息。
- 6除此之外,会员公司可以为参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支付包括房费和房费所包含的税金、符合RDPAC 准则标准的合理餐费、茶点及合理的互联网使用费等在内的食宿费用, 但不得支付其他的酒店服务费,如私人用酒吧账单、电影、洗衣、电话及酒店其他服务费用。旅行费用的支付可包括地面交通费及其税金和参会者本人的旅行保险费。此外, 会员公司应当确保为参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购买的车、船、机票等不被挪作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