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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员公司致力于提高由其参与申办的临床试验的透明度,并意识到使执业医师、患者和其他人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临床试验信息符合公共健康的最大利益。而对此类信息的公布又必须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知识产权、契约利益,并遵守现行专利法的立法、行政及司法理论与实践。
- 2选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讲者会员公司可以聘请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作为讲者项目的讲者,以向参会者进行教育或信息沟通。
- 3(b) 此外,各会员公司应制定其对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服务费上限。例如向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年度讲课费次数上限、金额上限,以及会员公司服务次数的年度上限等。
- 4医学继续教育可帮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掌握有关疾病和相关治疗手段的最新、最准确的信息和观点,这对改善病患服务、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是极为重要的。继续教育的主要目的应当是提升医学知识,会员公司仅在此目的下提供的资金支持才是正当的。
- 5会员公司仅可出于以下目的组织讲者项目: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提供真实的产品、医学或科学知识, 且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对于上述知识有客观和合理的学习需要,以提高他们的医学知识或疾病治疗能力。会员公司不得以任何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目的组织讲者项目,无论这种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目的是全部还是部分的目的,例如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演讲者创造获得报酬的机会或不正当影响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的医疗判断。
- 6会员公司只可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赴其本国以外参加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所谓“理由充分”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