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RDPAC行业行为准则试题
- 1会员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给医疗卫生组织时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2招待需与医学互动交流项目期间相匹配,任何明显不合理地早于或晚于活动时间的招待费用均不应承担。
- 3即使单个医用物品符合要求, 对医用物品的提供也只能偶尔为之。医用物品可以带有会员公司名称而不可带有产品名称,除非产品名称对于患者正确使用该医用物品而言是必须的。
- 4不适用RDPAC 准则的非推广类信息可包括为回答针对某个药品的具体问题而进行的往来函件及其附随的非推广类信息资料。有关会员公司的非推广类的一般信息(如面向公司投资者及现有的或未来的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财务数据、公司研发项目介绍、及有关影响会员公司及其产品的药事管理最新进展的讨论等,也不适用RDPAC 准则。
- 5在RDPAC 准则中: “会员公司”指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或组建、在中国境内有实质性投资或经营性投资并成为RDPAC 会员公司的研发类制药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由前述中国境外研发类制药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机构。
- 6在与患者组织合作时,会员公司必须确保从一开始就明确会员公司的参与和参与的性质。任何会员公司不得要求成为患者组织或其任何项目的独家资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