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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即使单个医用物品符合要求, 对医用物品的提供也只能偶尔为之。医用物品可以带有会员公司名称而不可带有产品名称,除非产品名称对于患者正确使用该医用物品而言是必须的。
- 2即使单个医用物品符合要求, 对医用物品的提供也只能偶尔为之。医用物品可以带有会员公司名称而不可带有产品名称,除非产品名称对于患者正确使用该医用物品而言是必须的。
- 3作为一项总体性原则, 对于一个医学互动交流项目,一家会员公司所提供的赞助金额在项目总赞助金额中的比例越高,则其对该项目的合规管控责任就越高,该会员公司相应地应考虑使用更接近于适用于独家赞助项目的标准对该项目开展合规管控,特别是当该会员公司对于某医学互动交流项目的赞助金额达到项目总赞助金额的50% 或以上时。
- 4会员公司还应确保相关雇员接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培训。
- 5会员公司仅可出于以下目的组织讲者项目: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提供真实的产品、医学或科学知识, 且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对于上述知识有客观和合理的学习需要,以提高他们的医学知识或疾病治疗能力。会员公司不得以任何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目的组织讲者项目,无论这种不合法或不道德的目的是全部还是部分的目的,例如为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演讲者创造获得报酬的机会或不正当影响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参会者的医疗判断。
- 6在RDPAC 准则中: “会员公司”指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或组建、在中国境内有实质性投资或经营性投资并成为RDPAC 会员公司的研发类制药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由前述中国境外研发类制药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