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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有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均须有正当的科学目的。对人体进行的科学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观察性试验,均不得成为隐藏或掩饰的药品推广活动。
- 2对两种不同药品的比较式表述仅可针对有对应性和可比性的内容进行,且应加以充分的实证。在可以进行比较式表述的情况下,比较式表述应不引起误解。
- 3不适用RDPAC 准则的非推广类信息可包括为回答针对某个药品的具体问题而进行的往来函件及其附随的非推广类信息资料。有关会员公司的非推广类的一般信息(如面向公司投资者及现有的或未来的员工提供的信息),包括财务数据、公司研发项目介绍、及有关影响会员公司及其产品的药事管理最新进展的讨论等,也不适用RDPAC 准则。
- 4选择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讲者会员公司可以聘请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作为讲者项目的讲者,以向参会者进行教育或信息沟通。
- 5书籍和订阅的费用必须合理。其他信息或教育物品的价值应当适度。
- 6会员公司可以为了双方共同利益并促进合法商业目的提供财务支持或非财务支持给医疗卫生组织, 如推广会员公司的形象、品牌或产品。提供此类赞助须遵循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