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A)建设单位
(B)建设主管部门
(C)项目安全监督机构
(D)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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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的罚款。
- 2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防护帽,可以卧放。( )
- 3建安工程直接工程费不包括( )。
- 4根据《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件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模板支撑架立杆顶层水平杆至模板支撑点的高度不应大于650mm,丝杆外露长度不应大于( )mm。
- 5信息管理工作原则包括( )。
- 6根据GB/T50319-201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旁站,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