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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法定权利有哪些?(P120)

答: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财产管理或者其他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的基本文件。学校有权根据章程确立的办学目的、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的管理规章,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这是学校的基本权利。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依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集体备课,对学生的考试、考核和教学评比等。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籍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是教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奖励”指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给予精神的、物质上的鼓励。“处分”指教育机构对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给予的惩罚。
(5)给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既要保护这项权利,同时又要进行监督,防止学校滥用这项权利。
(6)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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