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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如何处理?

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中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供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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