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4.胡某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小丽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乡亲保管,如小军、小丽结婚,由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下列对胡某所立遗嘱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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