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试题
- 1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应当经本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
- 2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和借入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借贷双方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 3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 4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
- 5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
-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