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试题
- 1国家秘密鉴定书应当加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 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公文之日起5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办案机关。
- 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应当出具国家秘密鉴定书。国家秘密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4鉴定事项属于执行、办理已经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受理鉴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原定密单位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征求鉴定意见。
- 5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家秘密鉴定,不受其他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 6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答复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认为本地区产生的绝密级事项鉴定依据不明确、有争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作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