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试题
- 1鉴定事项不属于中文的,办案机关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就办案机关提供的中文译本进行鉴定。
- 2《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密级鉴定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5号)同时废止。
- 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对不应受理的,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机关并退还相关材料。
- 4在国家秘密鉴定工作中,负有配合鉴定义务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故意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国家秘密鉴定复核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出具复核决定书。因鉴定事项疑难、复杂等不能按期出具国家秘密鉴定复核决定书的,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限,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
- 6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纪检监察、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可以申请国家秘密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