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试题
- 1国家秘密鉴定结论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定依据,在分析研判有关意见基础上,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作出。
- 2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姓名等作遮盖、删除处理,不向机关、单位或者专家透露案情以及案件办理情况。
- 3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 4征求机关、单位鉴定意见,专家咨询时限按照《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办理。
- 5办案机关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按照《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 6中央一级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省级及以下办案机关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