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试题
- 1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对不应受理的,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机关并退还相关材料。
- 2国家秘密鉴定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自行回避;办案机关发现上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国家秘密鉴定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3征求机关、单位鉴定意见,专家咨询时限按照《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办理。
- 4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答复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认为本地区产生的绝密级事项鉴定依据不明确、有争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作出鉴定结论。
- 5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应当出具国家秘密鉴定复核决定书。
- 6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国家秘密鉴定工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应当对国家秘密鉴定工作以及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