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试题
- 1国家秘密鉴定复核决定书维持原国家秘密鉴定结论的,应当说明依据或者理由;改变原国家秘密鉴定结论的,应当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并说明依据或者理由。
- 2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应当出具国家秘密鉴定复核决定书。
- 3办案机关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交申请复核的公文,说明申请复核的内容和理由,按照《国家秘密鉴定工作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附需要进行复核的国家秘密鉴定书。
- 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国家秘密鉴定的公文之日起5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办案机关。
- 5国家秘密鉴定结论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鉴定依据,在分析研判有关意见基础上,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作出。
- 6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国家秘密鉴定工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应当对国家秘密鉴定工作以及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