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试题
-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2科创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难以保密的,科创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科创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 4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 5科创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 6科创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