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试题
- 1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科创公司等相关市场主体的诚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2科创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主体违反《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3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5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 6科创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