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查看解析
参考答案
继续答题:下一题
更多2021破产法试题
- 1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 2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 3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4甲、乙、丙共同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2017年甲向丁借款100万元,到期无法清偿。甲拟以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对丁进行清偿,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5甲持有硕昌有限公司69%的股权,任该公司董事长;乙、丙为公司另外两个股东。因打算移居海外,甲拟出让其全部股权。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6以下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表述,不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