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 郭蓉、王晴合伙经营一家火锅店(普通合企业)。郭蓉出资60%,王晴出资40%。约定郭蓉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王晴不执行合伙事务。郭蓉后以合伙事务执行人身份外聘表妹黄某作为经理人管理火锅店。经黄某大胆改革,更换了大批厨师和员工。火锅店生意红火,扭亏为盈。11个月后,王晴始知黄某存在,但不予置否。后黄某以火锅店名义向李萍借款100万元,并用火锅店设定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郭蓉有权聘任黄某
(B)黄某无权辞退厨师和服务人员
(C)王晴知道郭蓉聘任黄某担任经营管理人而未反对,黄某正式成为合法的经营管理人
(D)黄某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借款并设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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