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查看解析
参考答案
继续答题:下一题
更多2021破产法试题
- 1科鼎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围绕公司章程的制订进行讨论,并按公司的实际需求拟定条款规则。关于该章程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3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4下述有关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
- 5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6郭蓉、王晴合伙经营一家火锅店(普通合企业)。郭蓉出资60%,王晴出资40%。约定郭蓉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王晴不执行合伙事务。郭蓉后以合伙事务执行人身份外聘表妹黄某作为经理人管理火锅店。经黄某大胆改革,更换了大批厨师和员工。火锅店生意红火,扭亏为盈。11个月后,王晴始知黄某存在,但不予置否。后黄某以火锅店名义向李萍借款100万元,并用火锅店设定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