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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张某持有公司8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持有公司7%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某认为甲公司应当与乙公司合并,遂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召开前5天才通知李某。股东会会议中持有公司9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合并,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最终通过了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李某拒绝在决议上签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

(C)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撤销该决议

(D)如果李某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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